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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拍房

法拍房房产证及缴税问题?

我在今年9月份拍了一套法院拍卖的房产,该房产原房产证登记时间是2010年8月,期间原房主为了逃避执行,在2015年5月将该房产过户给其亲戚,并完成过户,2016年,原房主的债主起诉,法院判处原房主在2015年的交易行为无效。我在9月完成尾款补交,10月中旬,我持法院出具协助执行书、成交书等关键手续,去房产、土地部门过户,因为法院没有给原房产证,我通过司法拍卖手续得到房产调查房产证信息是2015年的,同时,将法院判决撤销原房主买卖行为情况告知房产部门,房产部门称,房产已完成过户,不能撤销2015年的证,如果我按司法拍卖过户,只能从2015年的这个证过户。现在我有两个疑问:一是房产部门应该不应该按照法院判决撤销交易行为事实,撤销2015年房产证,该房产回归原始登记,然后我过户;二是如果按有关规定,房产证只能按2015年的执行,税务部门要我交卖家3%的个税和1.5%的契税,按照这个房子房产证信息已经满2年,应该只用交1%的个税和1.5%的契税,按政策,到底应该怎么缴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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